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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为申请廉租房协议离婚 请求支付拆迁款被判驳回

日期:2016-02-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4次 [字体: ] 背景色:        

韩某与杨某原本系夫妻,韩某因罪入狱,2012年刑满释放后,为申请廉租房,二人协议离婚。不料离婚后,协议中约定归韩某的32号房被拆迁,韩某获得巨额拆迁补偿。杨某要求分割拆迁款,遭拒,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韩某在一审法院诉称:2012年3月10日其刑满释放回家后,杨某表示要与其协议离婚,让其净身去城里申请一套廉租房给女儿韩小某居住,杨某表示二人还在一起居住,保持夫妻关系,家中财产还是二人共同所有。办完离婚手续后,杨某没有履行承诺,并声称所有财产与其没有任何关系。韩某认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杨某采取欺诈的手段,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起诉要求杨某给付拆迁补偿款50万元。

杨某在一审法院辩称与韩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和财产分割争议,故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

经查,2012年7月2日,杨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现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双方子女均已成年,不需抚养;二、财产处理,秋坡村32号房产归女方所有;三、其他,双方婚后无债务。

2012年7月4日,秋坡村32号房屋被征收,杨某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杨某获得拆迁补偿各款项共计3 719 924及定向安置房一套。

秋坡村32号原有四间北房,系购买所得。韩某主张该房屋系其父韩某某购买,杨某则主张该房屋系其与韩某婚后共同购买。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据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秋坡村32号房产归杨某所有,杨某有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获得相应的拆迁利益。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主要上诉理由是:韩某与杨某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撤销原判,坚持原诉请求。

一中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说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韩某与杨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现韩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订立财产分割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杨某依据财产分割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取得拆迁利益,现韩某主张分割拆迁利益,缺乏依据。

综上所述,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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