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1.10.30
裁判要旨:
在旅行合同关系中,旅行社通过第三人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的,该第三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除游客直接与该第三人另行订立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游客合同权益的行为,旅行社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效判决主要观点: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旅行合同为旅行社提供有关旅行给付于全部旅客,而由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旅行中景点安排,由旅行社接洽第三人给付,除旅客已直接与第三人发生合同关系外,该第三人即为旅行社的旅行辅助人,对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第三人如有故意或过失侵害旅客的行为,旅行社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继德在下海游泳过程中溺水,事故发生后游泳场所未采取急救措施,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圣亚国际旅行社将原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旅游场所由日照第三海滨浴场变更为太公岛浴场,而当时的太公岛浴场正处于维修阶段,系非正常营业的场所。圣亚国际旅行社根据其签订的《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及行程安排,有义务向包括周继德在内的旅游合同相对人安排至具备正常营业资格的场所接受其旅游服务,因此,圣亚国际旅行社违反了上述义务,对周继德在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享有的正常营业性旅游场所所具备的安全保障利益造成损害。结合海滨浴场场所的具体情况,旅游者在具备提供旅游服务功能的海滨浴场所享有的安全保障利益应当包括溺水后获得浴场范围内被施以紧急救助的利益。因圣亚国际旅行社提供的太公岛浴场处于非正常营业期间,故对于周继德在溺水后未能获得浴场急救,应当认定圣亚国际旅行社变更旅游场所的行为存在过失,侵犯了周继德应当享有的场所安全保障利益。周继德溺水后在未采取浴场急救措施的情况下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这一事故过程中,浴场急救行为对阻却溺水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概率。因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过错行为导致浴场急救行为的缺失,使得阻却溺水损害后果的可能性概率不当降低,故不应否认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过失行为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浴场急救行为仅对阻却溺水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可能性概率,却并非导致溺水事故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故不应认定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过失行为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全部原因关系。太公岛海水浴场游客须知以及友情提示中明确显示该海水浴场“停止营业,海上因无任何防护设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等内容,周继德系成年人,应当对下海游泳行为的危险性有合理认知,亦应当根据太公岛海水浴场的告知内容对自己下海游泳行为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周继德选择下海游泳的行为与导致溺水事故后果亦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对事故后果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考虑周继德的行为过失以及圣亚国际旅行社的行为过失与周继德溺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关系,原审法院酌定圣亚国际旅行社向上诉人徐某、周兴礼、吴艾群、周某某承担周继德事故损失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