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蜇伤与特殊体质双重因素下的侵权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 作者:梅小薪 寇建东
【案情】
2014年某日,顾某在自家油菜田劳动,被一群蜜蜂蜇伤昏迷后死亡。经鉴定,死因是被蜜蜂样物多处刺中引起过敏性休克死亡。因洪某的临时养蜂棚距油菜田东南角约200米,有蜜蜂112箱,无特别防护措施,且油菜田15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养蜂点,故顾某的亲属请求洪某赔偿各项损失28万元。
【评析】
洪某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如下:
1.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顾某被蜇伤系洪某蜜蜂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包含对事实推定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在油菜田劳动时被一群蜜蜂蜇伤,洪某的养蜂点距油菜田仅有200米,而蜜蜂正常活动范围在1500米,且150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养蜂点,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推定顾某被蜇伤系洪某的蜜蜂所致。
2.根据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的作用程度,顾某死亡系蜜蜂蜇伤与特殊体质共同作用。从顾某死亡因果关系的顺序看,顾某是先被蜜蜂蜇伤,后因过敏性体质而休克,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可见,蜜蜂蜇伤是诱发顾某过敏性休克的原因。如果要明确过敏性体质这一介入因素是否阻断蜜蜂蜇伤导致顾某死亡这一因果关系,则要看过敏性体质对顾某死亡所产生的作用。因此,通过分析顾某死亡的原因力,显然,顾某的过敏性体质并不能单独造成死亡这一结果,只有在蜜蜂蜇伤与过敏性体质双重作用下才能导致顾某死亡。也就是说,蜜蜂蜇伤与过敏性体质形成的原因合力导致了危害后果,过敏性体质并没有阻断蜜蜂蜇伤对顾某死亡的决定性作用。
3.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洪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本案中洪某并未提出证据证明顾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过错行为,不符合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同时,特殊体质的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在特殊体质存在的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受害人为特殊体质,但自己实施侵害行为是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仍应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洪某蜜蜂饲养地距离顾某油菜地仅200米且缺少防护设施,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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