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利息的认定
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利息处理的相关规定仍应遵照执行;民间借贷案件大部分都有利息约定,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认定利息应遵守的审判法则。
1、有利息约定的,只要其标准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四倍),就应予以保护,支持其约定;超过这一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审判实践中经常遇见的月息5分、4分,甚至更高的高利贷案件,应按贷款利率的四倍认定利息。
2、借款时无利息约定,诉讼时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利息的,原则上应不予支持,只应归还本金;但是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仍不归还的,如出借人要求偿付逾期部分的合理利息,则应予以支持。
3、借款时出借人予先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原利率和总利率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均不予支持。扣除掉本金的部分,不支持期利息。
从最高院处理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精神看,“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并且是按借贷双方约定时银行基准利率计算;银行按照借款用途,区分不同的借款种类,如投资经营住房、生活消费、教育助学、质押等,中国人民银行都规定了相应不同的借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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