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关系的认定
审判实践中,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可或仅部分认可而提出抗辩的现象较为普遍;而经审理被法院驳回诉求,或仅部分诉求被支持的案件也不在少数;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与否、合法与否仍应以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为依据。
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应认定为无效,除应驳回诉求外,应根据其数额、情节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按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件近年我院受理了两起。
2、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进行赌博、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动而仍给其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借条不予支持,并可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民事制裁。
3、名为借款,实际上是出借人出资参与与借款人的合伙经营,且约定了风险承担和利润分配方式,其借款应认定为合伙出资,发生纠纷后应按合伙纠纷案件处理。如果借款人是为了投资而借款,并约定给予出借人高息红利回报,出具借条的,应认定为借贷关系有效,依法按民间借贷案件处理。
4、借款人仅以全部归还、部分归还或者借款数额过多为由,就其所写借据提出抗辩,但却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应认定借贷关系有效,采信借据效力予以处理。此涉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告抗辩为其诉讼主张,应负举证责任。
5、借据内容(包括借款额、日期、还款日期、利息标准、违约金等)全由出借人自己所写或打印,借款人仅在借据上签名的案件,借款人如提出异议,却又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应认定借条的效力,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存在,因为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名借款的后果是明知的,以此抗辩却提不出证据支持,显然不能得到支持。
6、借据中,出借人的名字、借款金额、利息标准均有改动迹象,经审理为出借人涂改,如借款人提出抗辩,则该借条的效力应不予认定,主张的借贷关系应不予法律保护。
7、借款人虽然没有给出借人写借据,但认可借款事实的,则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存在,但却提供不出借款人所写借据或者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写下借据的,如果借款人不认可借款事实、不承认借款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证明借款事实发生的证据(如有借款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借款人认可关于借款事实的录音资料、银行转帐资料等),就应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8、借款人借款后死亡或下落不明,而出借人以其所写借据起诉其及其家人的,只要查明借款用于家庭成员生活共同开支或家庭共同财产建设(如用所借款买车买房、买地皮或用于投资做生意供家人消费等)即使借款人家人不认可,也应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判令其与家人连带偿还。
9、借款人以出借人的诉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外,应责成借款人提供超时效的证据,借款人提供不出证据的,应认定起诉有效,支持借贷关系存在。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