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张为19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老张本人为受益人,并一次性交清了保险费。1年后,老张的儿子因失恋而在校自杀身亡。那么,老张能否向该保险公司要术给付保险金?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老张不能以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本案中,老张是在为儿子投保1年后,儿子自杀身亡的,未达到2年的期限,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老张只能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退回相当于其所预交保险费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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