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住宅小区发生火灾,朱某在大火已烧到他家的危急情况之下,将室内的笔记本电脑抢出,而其他财产则全部烧毁,损失达2万余元。此前,朱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他选择投保时恰恰只选择了笔记本电脑,保额为1万元。当朱某拿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朱某投保的笔记本未受损,而其他受损的财产没有投保,所以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种说法正确吗?
损害赔偿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火灾发生后,假设朱某没有抢救笔记本电脑而是抢救其他财产,那么未保财产损失将会减少,可是已投保的笔记本极有可能会遭焚毁。因此朱某冒险救出保险财产,应视为投保人为抢救保险财产而支付的施救费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施救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