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作者:吴薇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在损害赔偿理论上被称为消极损失,是指受害人由于损害丧失了本该获得的利益。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是国际通例。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由于残疾赔偿金是基于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而获得的赔偿,死亡赔偿金是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的损失所获得的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由于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的赔偿,考虑到受害人致残后其本人和受扶养人,受害人死亡后及其家庭成员仍要在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生活,因此当受诉法院的赔偿标准低于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时,并不足以填平其损失,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作为例外,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但受害人要对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否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高出多少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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