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在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可以在代位权诉讼中一并查清并加以确认,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纠纷案——2002年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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