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既不积极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又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通过签订延期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诉江苏省张家港市涤纶长丝厂代位权纠纷案——2002年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二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