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怎么办?
因为房价不断走高,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需要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双方均无力支付房屋折价款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此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只有一套房产,离婚诉讼中可以按房间进行分割吗?
此种情况在《物权法》实施前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是在物权法实施后根据一物一权(所有权)的物权原则在法律理论上杜绝了此种现象的发生。权利人要实现其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须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物权法》并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而是以一种隐而不显的方式肯定了这一原则,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广义上的一物一权原则,还包括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针对现代社会的新情况,对一物一权原则所作的发展,比如一栋住宅楼,以一套房屋为单位,可以设立多个区分所有权。这一发展是将“客观上的一物”划分为多个“法律上的一物”,“法律上的一物”的最小单位由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划分,而且实践中此类权利也是由行政机关来实施的。住宅楼中“一物”的最小单位是“套”,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夫妻两人离婚时,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人分别所有不同的房间,但这并不妨碍离婚时或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某个房间甚至整套房屋提供给另一方居住使用。
双方都没有能力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可以直接确认按份共有,而不进行折价补偿吗?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除双方均不要求法院处理外法院一般应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处理,法院在分割夫妻共有房产的方式一般是一人得房一人得房子的折价款,这是由房产特殊属性决定的,也是因为夫妻双方房产共有的基础丧失为避免离婚后继续可能发生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但是,对于明显由一方得房而得房的一方离婚后无法支付房屋折价款也就是不具备实物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不判决支付房产折价款,而直接判决房产离婚后仍由双方按份共有,由离婚判决书明确诉讼双方对离婚后房产的持有比例。现已有法院根据审执兼顾原则探索更加合理的模式,但是在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层面仍未形成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
那么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房屋分割拍卖款呢?因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申请法院拍卖诉争房屋,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申请是不行的。故此,此种情况在实践中是极其罕见的!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物权变动效力,一旦房屋产权经法院法律文书确定归对方所有,那么自该文书生效时,房屋产权即已经归对方所有,而对方需要支付给己方的折价款仅是一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如对方名下仅有此一套房屋,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房屋可能被认定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要求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方的执行风险将极度增大。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注意在诉讼中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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