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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一起涉及出国旅游保证金的委托合同案

日期:2015-12-03 来源: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谁动了我的旅游保证金

作者:黄丽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出国旅游保证金的委托合同案件。很多旅行社在与客户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都会要求客户交纳出境旅游保证金,这似乎已经成为了旅行社的通行做法,客户也习以为常地交纳。而对于旅行社收取的旅游保证金的用处与安全保障问题,却很少有客户会关注。

友协公司系一家从事境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因业务需要,友协公司同洪某协商,由洪某代送韩国签证。洪某提出为了防止客人滞留不归的情况出现,对于申请个别签证的客人要收取每人5万元担保押金,待客人回国后退款,友协公司表示可以接受。双方一直合作顺利,直至2014年1月初,洪某突然告知友协公司押金无法退还,原因是洪某把一部分押金和其自己的钱都交给了凯杰公司,现在凯杰公司的财务人员卷钱失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能力退钱,洪某本人的钱也在凯杰公司,故洪某没有能力归还友协公司的押金。目前,洪某还有20万元押金未能退回。友协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某返还押金20万元并支付3个月的存款利息1430元。

洪某在诉讼中辩称,洪某作为凯杰公司的职员,代表凯杰公司与友协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凯杰公司承担。洪某没有为友协公司办理过送签业务,也没有收取过友协公司押金20万元。洪某只是凯杰公司的销售人员,并没有资格办理送签业务,从来没有收到友协公司的任何押金。友协公司之所以起诉洪某,是因为凯杰公司的老板李某卷款潜逃,友协公司押金追回无望,欲将凯杰公司所欠债务转嫁到洪某身上,友协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同相对性,友协公司与洪某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友协公司的起诉。友协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终审裁定认定,洪某提供的《账单确认》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上载明的合同主体为友协公司和凯杰公司,友协公司对此从未向洪某提出异议,并且认可《账单确认》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中载明业务均已做过,在《账单确认》中注明了凯杰公司的对公账户和洪某个人的对私账户,因此友协公司虽然曾经向洪某个人账户支付过款项,但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主体为洪某个人,洪某以凯杰公司名义从事代办签证业务,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凯杰公司承担,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出境旅游必须交纳保证金,但基于出境旅游机构的行业惯例并保证旅客的顺利归境,旅行社在审核客户资料时,会对部分客户要求交纳保证金。因此法院提醒广大准备出境旅游的游客,在挑选旅行社的时候,不要仅凭价格挑选,应当慎重选择有良好资质的旅行社,在交纳保证金时,应就保证金事宜与旅行社在合同中注明,尽量选择由金融机构等第三方监管的保证金交纳途径,确保资金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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