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遭网民诽谤 状告网站二审被驳回
作者:曾巧艺
2011年11月,一个网名为“毛大扁子”的网民在西祠胡同网上发表了一篇对政协委员何某具有侮辱性的文章。何某认为自己作为著名学者,全国政协委员,该篇文章给自己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西祠公司作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未对该信息采取任何措施,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西祠公司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并提供该篇侵权文章发布人的IP地址,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何某各项损失共计12.1万元。
何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11月,涉诉文章发表在西祠公司的网站上,该篇文章内容虚构事实,侮辱和诽谤何某本人及其家人。自己作为当代著名学者,历任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该篇文章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西祠公司作为该网络的所有者,应认真审查网络信息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但自2011年11月11日该侵权信息发表至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该信息进行屏蔽、删除,故西祠公司已经构成对何某名誉权的侵害。
西祠公司认为,自己在收到律师函之后已经删除了涉诉文章及相关网帖,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有效防止了侵权结果的扩大,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诉文章确为西祠公司主办的网站刊发,并在文中加入何某头像照片一张。同日“毛大扁子”还在网帖中声称要将何某的有关情况“在乌有之乡、铁血社区、强国论坛、发展论坛、重庆论坛上曝光”等等。涉诉文章刊发后,何某委托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24日向西祠公司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中要求西祠公司于收到律师函当日删除涉诉文章,并提供侵权文章网民的IP地址,并要求西祠公司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相应损失。一审过程中,该涉诉文章已被删除。
一审法院认为,西祠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当日即删除了相关文章和网帖,其行为足以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和后果扩大,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涉诉文章非西祠公司发布,故西祠公司并非侵权行为实施人;在收到律师函后,西祠公司已将网帖删除,尽到了应尽义务;另外,因西祠公司提供的是电子公告服务,其不可能对网帖的所有内容都知情,而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西祠公司事先知道“毛大扁子”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因此西祠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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