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达诉人民网侵犯名誉权 二审改判支持两万元律师费
作者:宁韬
人民网湖北频道于2014年10月15日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直指导演英达隐私。英达认为该篇文章侵犯了其名誉权,将人民网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人民网构成侵权,判决人民网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8000元,英达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6月10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人民网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共计26520元。
二审围绕着人民网公司对转载不实报道导致的损害后果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展开。英达一方认为,一审中提出的2万元律师费有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佐证,且律师费的标准也符合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高的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于法无据。人民网则认为英达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通常10万标的额以下的律师费应该是10%,也就是1万元。二审中双方围绕这一核心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经济损失即律师费、公证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英达为证明其财产损失,提交了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加以佐证。关于律师费,法院认为,英达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及进行诉讼,属于合理的维权行为,由此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被侵权人为实现其权利的合理支出,英达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可以证实确实为此次诉讼活动实际支出了这笔费用,且该律师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数额合理,故法院对英达主张的2万元律师费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最终改判支持了英达关于律师费2万元的上诉请求,最终判决人民网赔偿英达各项损失共计26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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