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酒后无故施暴致人死亡 庭上辩称“喝断片”毫无印象
作者:苏振
据指控,被告人李某酒后无故殴打路人刘某,致其死亡。而李某坚称自己喝酒“断片儿”,没有拿木棍打人,对于刘某死亡之事没有任何印象。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北京一中院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酒后行至北京市昌平区被害人刘某家南侧路边,无故持木棍殴打刘某,刘某被打击头部后倒地摔伤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作案后被抓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具了诊断证明书、现场目击证人吴某及其他等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李某及其辩护人就上述证据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李某做了最后陈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庭审中,李某表示,自己平时有半斤的酒量,那天是给朋友帮忙之后,便在朋友家喝了大约半斤的酒。喝酒的缘故,直到现在自己脑海中没有任何关于遇到刘某,以及刘某被打致死的记忆,而且当天在派出所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自己没有拿木棍打人,不过仍然愿意变卖自己名下的价值20余万的机器设备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李某辩护人表示,李某所在村村委会的证明表明,李某平时遵纪守法,行为举止正常,不但孝顺父母,而且积极经营自己的家庭生活,没有犯罪前科,李某和刘某素不相识,没有殴打刘某的动机。但是即使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无罪,李某及其家人仍然愿意变卖机器设备补偿被害人刘某的家人,希望法庭能够在对李某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上述情节。
刘某的家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刘某的家人情绪比较激动,认为李某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然以自己“喝断片”,什么都不记得为由,拒不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严处罚。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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