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李铭霞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民对婚姻态度、对生活观念的日益变化,离婚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众所周知,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变故可能会引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刑事犯罪等问题,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我深深的感触到了运用心理学知识来化解家庭矛盾有事半功倍之效,彰显了法官化解家庭纠纷,法院维护社会稳定的魅力。
一、悉心倾听,疏导情绪
心理学告知我们行为是有机体的反应系统,他有一系列反应动作和活动构成,不理解人的内部心理过程,就难以理解外部行为,中国人因长期以来受“家丑不可外扬”、“厌诉”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不到万不得已不上法院,故任何一个到法院的离婚案件都不是小问题,当法官分到案件阅卷后,一般应先通知原告耐心倾听其心理纠葛产生原因及发展过程,熟悉原告个性及思维形式,诉讼动机及诉讼要求。虽然从原告处初步了解了家庭矛盾,但要想洞察出原被告之间真正的矛盾应牢记兼听则明,抓住给被告发应诉手续这个有利时机,听听被告对家庭矛盾的看法,做到心中有数。在倾听过程中充分利用一些心理咨询技能中的尊重、热情、真诚、共情、积极关注等技巧,尽量在倾听当事人诉说时不要心不在蔫,要以诚相待,要表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和热情,让当事人感觉法官不是高高在上的,很重视他,针对每个不同案件,告知当事人矛盾发生的必然性、客观性,帮她分析矛盾的成因,运用心理学的暗示技巧,对当事人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从而使当事人情绪得以疏导,并告知她法院会给她一公正、合理的处理。
二、机敏洞察,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心理学合理情绪疗法,是旨在通过纯理性分析和逻辑思辩的途径,改变求助者的非理性观念,以帮助他解决情绪和行为的问题。这种理论强调情绪的来源是个体的想法和观念,个体可以通过改变这些因素来改变情绪。这种理论认为,使人们痛苦和难过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件的评价和解释。因此只有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思维,改变造成求助者的情绪困扰的不合理信念,并建立起合理的,正确的理性观念,才能帮助求助者克服自身的情绪问题,以合理的人生观来创造生活,并以此来维护心理健康,促进人格的全面发展。
离婚案件由于掺杂有亲情、爱情、财产连同子女等关系,法官更应该关注这类人的心理,审判实践中对一些当事人如果疏通、控制和诱导不及时,极易引发突发性事件,所以在听了原、被告的倾诉后,对一些矛盾比较尖锐、当事人性格比较偏执的案件,不仅对他们耐心释法,还要对他们心中的疑问耐心作答,告知他们控制情绪,学会换位思想,学会用客观分析法分析婚姻纠纷。笔者在审理林某诉张某离婚案件中,张某到法庭后情绪失控,泪流满面,向我诉说了自己婚后二十年对原告及对孩子和家庭任劳任怨的付出,刚开始结婚时丈夫家一贫如洗,这么多年两人的奋斗,夫妻双方工作蒸蒸日上,家境殷实,好多亲朋好友都羡慕。但起诉前几个月原告发现丈夫有了外遇,但为了孩子张某强忍着努力地挽回丈夫,丈夫表面上也没太反对,不曾想丈夫竟把自己告上了法庭,原告接受不了现实,多次到法庭向我哭诉自己的苦楚,我耐心的劝导她,她的情绪稍有好转,由于在平时的接触中,我已对张某抑郁型、敏感型的性格有所了解,开庭前一天,我专门和她的律师做了沟通,让律师观察她的情绪,律师说张某情绪很失落,也不打算出庭。律师的电话引起了我的关注,我立马打电话给原告问一下最近原被告的感情。原告很高兴说被告似乎想开了把房产证、存折等贵重东西都在当天给自己了,还说要给他自由。我慎重的提醒原告是否被告真的想通了,别出现意外。晚上原告悄悄回家一看,妻子已把孩子送走了,屋里收拾的干干净净,自杀的安眠药已备好,原告赶紧稳住了被告的情绪。考虑到孩子及妻子的情绪原告同意撤回了起诉。就这样一场悲剧避免了。几个月后,原告又一次起诉,由于以前对案情的了解及对当事人有了接触的基础,领导安排该案还由我承办。我照例慎重的先找被告谈话,告诉她要理性面对婚姻纠纷,找到婚姻纠纷的真实客观原因,不能老是带着仇恨片面想问题,从人生、孩子的角度都要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最终她也想开了,说丈夫确实背叛了自己,但以前有心结没想到孩子、父母的感受想到自杀一走了之,这次同意调解离婚,重新开始生活,最后这起案件终于调解了,原被告都对我表示了感谢。还有的案件当事人情绪比较暴躁,容易引发打架、家族纷争等事件,严重的会引起刑事犯罪,对这类人要用心理学上的震慑法对付。震慑法是利用当事人的趋利避害心理,“明之以害”,唤醒恐惧,使其心理受到震慑,从而使某些当事人履行其角色义务或停止侵害行为。对这类当事人要提前告知他理性处理家庭矛盾,一旦做出过激事情要受法律严惩,让其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法律威慑力。
三、有的放矢,力促调解
心理学社会认识的定义是对他人的心理状态行为机动意向作出推测判断的过程,法官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行为也应当做出科学的、果断的、智慧的判断,在平时的调解过程中对原、被告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多留意,根据矛盾的成因具体分析是当事人人生观、价值观不一样,还是性格差异,还是有家庭其他矛盾诱发。对那些矛盾比较小、冲动型离婚案件,应及时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劝其撤诉;对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调解的,也可以让其亲朋友好作和解工作,帮助双方解开一些疙瘩和消除一些误会;对孩子抚养权争议较大的我们可利用心理学的角度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分析,告知他们孩子不是离婚的战利品而应当一切以孩子成长为出发点;对目前出现的80后离婚案件,笔者更注意到由于80后多为独生子女家庭较多,父母对这个小家庭的关注度大多超过以往所有时间,更容易介入案件当中,引起家庭纷争,故可以对80后的离婚案件,法官更应该注重告知他们要勇挑重担,承受家庭压力,不要把矛盾“传递”给自己的父母,使矛盾升级。
四、强化法官责任,案结事未了
心理学告诉我们,社会态度中的逆反心理是比较稳定的、对客观事物表现出与一般人对立、相反的情绪体验或行为倾向。产生原因之一是由于个体感到某些方面的行动权利被剥夺限制时,自发产生的一种动机状态。在婚姻案件中看似案件以调解或判决结案了,但有些当事人受逆反心理的影响,再加上特定情形下的不如意事件诱因,容易把自己的不幸强加于自己不幸的婚姻而发生离婚后纠缠或离婚后矛盾等后遗症,针对这一情况,法官应在发判决书或调解书时告诫当事人总结这次婚姻失败的原因,多反省自己,客观分析矛盾,必要时让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庭打开心结,把一些记恨在心的矛盾宣泄出来,让对方给一个合理的解释,避免误解产生的仇恨后发威。对能够通过法庭履行的现金、财物可敦促当事人履行,减少矛盾。对有孩子的夫妻告知他们遇事多为孩子考虑,多给孩子面子,用孩子这个纽带给他们打强心针。
总之,运用心理学知识处理好离婚案件,平息家庭纠纷,不仅是案结事了,更是法官贯彻司法为民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希望更多的法官拿起心理学武器,融化更多的婚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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