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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离婚房产分割

婚前房产变为共有 老翁诉前妻争房产

日期:2015-11-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13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记者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刘大爷与刘大妈离婚后将对方告上法庭,称其将婚前财产变更为共有财产是因为受到刘大妈的欺骗,并要求撤销。一审因证据不足败诉后,刘大爷提出了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受理了此案。

刘大爷今年已近90岁高龄,其与刘大妈2004年登记结婚,于2013年协议离婚。刘大爷婚前在海淀区有一套个人房产,2012年,其与刘大妈签订了一份夫妻房屋归属协议,约定房产为双方共有,后双方共同将房屋卖出。2013年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确认各占50%房屋产权。如今,刘大爷认为自己在签订协议时受到欺骗、威胁,遂将刘大妈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要求刘大妈返还卖房款。

刘大爷称,其与刘大妈婚后不久,刘大妈就多次提出要将其名下财产给她。因刘大妈承诺死后与其葬在一起,其才在2012年答应将房屋产权一分为二。但此后刘大妈态度发生变化,与其分居,找各种理由离婚。因为刘大妈及家人处处刁难,其为保护自己只好仓促离婚并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

刘大妈称,刘大爷所述与事实不符。他们双方是相互符合择偶条件才走到一起,不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形。她婚后并未多次要求赠与财产,刘大爷是在认可其与家人八年来关怀他,才自愿将房产一半产权给她的。在房屋产权更名后,她仍一如既往地照顾刘大爷,也从未威胁过刘大爷,是他自己无理取闹。离婚也是双方考虑清楚、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是仓促而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于2013年8月已将名下共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高某,并已完成过户。2013年1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房屋已不在双方名下,且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刘大爷主张分割财产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另外,其所主张的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亦无充足证据证明。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大爷上诉至市一中院,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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