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装修完毕后交给清洁工进行清洁,结果却发生火灾,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清洁所用除锈剂未经恰当处理所致,业主遂将清洁人员诉至法庭,索赔83万余元。盐田法院一审判决其获赔9.7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除锈剂自燃引发火灾
一审盐田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蒋某将一处房子装修完毕后,经人介绍以8000元的价格将清洁工作委托给被告潘某来做。随后,潘某又找到被告李某实际从事涉案房产大理石材的清洁工作,价格为6000元。12月18日,李某安排4名工人对该房屋进行清洁,同日,清洁工作结束工人离开后,房屋发生火灾。2014年7月,盐田消防监管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是:大理石抛光操作人员使用“R96云石除锈剂”不当,未对使用后的物品做恰当处理,除锈剂在密闭室内室温过高自燃引起周边可燃物燃烧,致使火灾发生。同时,盐田消防监管大队认定涉案房产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为97230元。
蒋某将潘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财产损失824290元,两被告连带赔偿涉案房产的租金(暂计至2014年10月20日)损失8800元。
盐田法院审理认为,此次火灾并未造成蒋某全屋家电及全部装修的损害,蒋某按照其全屋家电的购买价格及装修全款价格计算损失金额依据不足。此外,对于蒋某主张的租金损失,法院认为租金不属于涉案房产必然产生的可得利益,同样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认为盐田消防大队的调查结论较为客观,据此认定蒋某财产损失为97230元,由被告李某和潘某分别承担75%和25%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潘某与李某应向蒋某连带赔偿97230元,其中潘某承担24307.5元,李某承担72922.5元。
双方均对判决不服
蒋某及潘某、李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市中院二审开庭。蒋某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差悬殊,并认为其提供的购买家私家电的商品销售单、发票、报价结算单、家庭装修合同及装修费收据等证据都证实了财产实际受损的价值。对于租金损失,蒋某认为,因火灾事故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房屋使用权益受损,损失是真实、客观存在的。
李某在上诉状中则认为,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他指出,其与潘某参与清洁工作均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相应的法人主体,即两人所在的两家清洁服务公司承担。他还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涉案财产如房产证、家私家电票据以及火灾认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潘某本人已经去世,其继承人提出上诉,同样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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