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某某
委托事项: 代理李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一审
受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程序: 审查起诉
代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主办律师: 彭胜锋律师
承办律师: 彭胜锋律师
一、基本案情
佛山市顺德公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2001年下半年,李某某到科某公司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书》。2005年,李某某与金某某成立乐某公司,经某知识产权鉴定所鉴定,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科某公司的产品实质相似。另,李某某利用其掌握的科某公司的客户信息,向科某公司的客户销售乐某公司的产品,侵犯科某公司的经营信息秘密。经鹏信公司评估,造成科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896654.07元。佛山市顺德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二、代理意见
科某公司的客户资料、生产工艺等不是商业秘密;乐某公司的产品配方与科某公司的产品配方不一致,李某某没有侵犯科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知识产权鉴定所的鉴定结论、鹏信公司的评估报告依据不足,不能采信。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应不予起诉。
三、代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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