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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几个关键问题

日期:2015-07-04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几个关键问题

作者:市四中法院 孙海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严格司法”“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习近平总书记在第21次政治局集体学习讲话中指出,司法责任制是需要牢牢牵住的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这是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目标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近日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杭州调研座谈会上强调,完善司法责任制,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保障法官依法行权、公正办理案件。这些都表明: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点,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又是重中之重。结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体会,笔者认为,建立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基本原则

1.坚持司法化方向。错案问责本身属于法官职业化之法官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基于审判活动的专业特性,错案责任倒查问责这种监督制度应具有司法性,方能以公平的程序解决“公正的问题”。“司法性将确立一种惩戒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提供一套公平的保障程序,将惩戒纳入一般性的司法思维序列”。然而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大多套用党政机关的“纪检监察”制度,追责的职能部门多是纪检监察部门。这种责任追究的非司法化,是导致错案评价混乱、责任追究流于形式或畸轻畸重的重要原因。

2.坚持法官依法履职免责理念。理念是制度的先导,有什么样的理念,往往就有什么样的制度。长期以来我们只是把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简单地理解为追究责任,免不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尴尬。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当是以“法官依法履职免责”为理念前提的。在“法官依法履职免责”理念指引下,必须研究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不能侵害法官职务独立——这就要求错案责任追究必须严格依照正当程序进行。这样规定,是避免责任追究措施的不当运用,由此损害法官的职务独立性,进而给脆弱的审判独立观念造成难以弥合的“创伤”,让司法责任制改革得不偿失。

3.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法官审理案件是否程序公正,是错案评价的重要依据。较之程序的客观性与可操作性,对实体结果的衡量的确难以有唯一或者统一的标准。但从中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出发,实体公正作为错案评价的标准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其一,实体错案认识的制度基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的表达,意指除了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程序公正外,更多包含着实体公正的内涵。其二,实体错案认识的文化基础。在我国,“实事求是”不但是哲学思想的精髓,同样是法律文化的精髓。在这一文化思想的影响下,真相成为人们对案件认识的终极追求。其三,实体错案认识的环境基础。很多案例中,实体结果错误的案件,很大部分没有程序上的违法可见。如果仅以程序公正作为唯一视角,将很难及时发现个别错案以及错案背后的各种问题。

4.坚持以法官的行为为依据。由于实体结果公正与否很难找到一个唯一的客观评判标准,在法治发达国家中,法官一般只对其违法审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审判行为涵盖了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规定。因而错案责任并非完全的“结果论”,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便是裁判结果错误也不构成错案责任。换言之,“裁判结果错误”不等于“错案责任”,法官是否具有错案责任,在于错案结果是否因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规定导致,考察重点在于法官行为。

5.坚持以提高法官素质为核心。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新一轮司法改革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法官职业化建设等体制机制入手谋划改革,目的就是要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甚至可以说,本轮司法改革是以审判独立为价值追求和特征的。在此背景下,提高法官素质、提升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能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一项极为紧迫的历史任务。而作为深化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也是法官职业化题中应由之义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其出发点和归宿自然应回归到如何提高法官素质上,就是要用“追责”倒逼法官切实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

二、错案与错案责任的分离考量

错案如何界定,是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关键和基础。对“错案”这个提法,理论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还由此引发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存废之争。有观点认为,“错案”是一个模糊的和不确定的概念,它不能作为司法审判的消极性评价标准。法院审判活动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程序性,裁判案件只有合法与违法的问题,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错案”,由“错案”衍生出的“错案责任”是不恰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废除。

这种错案必定承担错案责任的逻辑是导致错案认识和界定标准混乱的原因所在。应当对错案与错案责任进行分离考量,才能正确界定错案及错案责任。所谓分离考量,简单地说就是错案并不一定会承担错案责任。错案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要是因违反实体法律或者程序法律规定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即为错案。错案责任则强调主客观统一,客观上存在错案,主观上是因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才构成错案责任。因此,出于审级和程序设计,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不一定是错案,更不一定要被追究责任。这种对错案与错案责任的分离考量,才能保证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正确方向——既要严格依法追究错案责任,又要保障法官依法行权。

三、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主体和程序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属于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法官惩戒机构,负责惩戒事由认定和对法官施以制裁。“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惩戒委员会”,但其基础仍在法院,加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主体和程序建设,使其具有操作性,同时要注意与行政违纪责任追究相区别。

1.案件评查合议庭。由资深法官组成案件评查合议庭,赋予其“责任倒查”诸多环节中的首个环节——发现的职能。即通过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被上诉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所纠正的案件等进行评查,发现“疑似错案”。该发现途径具有唯一性,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可能裁判错误的案件,也必须经由评查合议庭评查初步确认,以保证责任追究的司法性和正当性。

2.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负责对案件评查合议庭提请认定的案件进行研究讨论,按照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是否系错案的认定并确定责任人,确保错案认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法官评价委员会。法官评价委员会作为错案责任倒查问责的专门性组织,由资深法官、法学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组成。法官评价委员会依据审判委员会的错案认定结论,从错案性质、发生原因、审判行为等方面对涉事法官的错案责任进行民主评价并作出错案责任追究的建议意见,供党组研究决定,以此保证错案责任追究的民主性。

4.党组。党组按照其权限和议事规则,对法官评价委员会提交的错案责任追究建议进行讨论,作出错案责任追究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随着改革深入,党组决定可作为初步意见提交法官惩戒委员会作最终裁决。

来源: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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