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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二次投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日期:2015-06-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个人财产二次投资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钟菁 温从勤

【案情】周某(男)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工作,个人小有积蓄。2010年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蒋某(女),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一年的接触,两人于2011年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结婚。周某婚前用自己近几年攒下的积蓄用自己的名义按首付30万分期3年的方式购买一间商铺用于出租,在与蒋某结婚后家里的财政支出一直由妻子蒋某负责,商铺的还款也是一直都有蒋某去交,2013年按揭贷款还清,周某正式取得产权证明。2013年3月周某以自己的名义将商铺以100万的价钱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同年5月,周某用转让商铺得到的10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商品住房一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证明,产权证明上只有自己的名字。2013年9月,周某与蒋某宣告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关于周某后来购买的这套住房,蒋某主张分割住房,要求周某支付房屋共有部分的等价价款,周某以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投资购买商铺的转让金购买为由拒绝了蒋某的要求,蒋某不服起诉法院要求分割住房。

【分歧】针对这件案件,对于蒋某是否有权分割周某出售个人购买商铺所得款项购买的住房,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蒋某无权要求分割这套住房。因为住房的购房款系周某婚前用自己的存款购买的商铺的出让款购买所得,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财产应当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且房管部门发放的产权证也只登记在周某一人的名下,蒋某无权要求分割住房。

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虽无权要求分割这套住房,但有权要求分割其婚后财产的共有部分。因为,虽然商铺系周某在婚钱用个人资产购得,但登记产权取得在婚后。商铺虽大部分为周某出资,但蒋某曾参与商铺的还贷,从物权本身来说,商铺仍然属周某个人物权,这点不容置疑。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蒋某应当享有一半的权利,周某出售商铺的款项中应当有蒋某的份额。现周某把出售商铺的款项用于购买住房,蒋某理当享有房屋共有部分的份额。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结合案例来看,该住房虽为周某婚前购买商铺的出售款购得,但应当看到的是蒋某在婚后同样负担了商铺的后续还贷,后续还款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而且在周某购买住房的房款中,包含了原来商铺中夫妻共同还贷以及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现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并约定住房归周某所有,为了保护蒋某的权益,周某应当向蒋某支付共同财产中的合理的对价。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结合本案来看周某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商铺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借鉴,200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一)》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的回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案来看商铺系周某婚前购买属于周某的个人财产,但由于采用的是分期付款的方式,蒋某也负担了一部分,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可以请求分割其拥有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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