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新建县人民法院 张小秀 王志坚
【案情】
2008年4月,原告李某(女)与被告熊某(男)登记结婚。2012年2月,被告熊某因交通事故获得4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013年9月,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熊某离婚。原告李某要求对残疾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熊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残疾赔偿金属其个人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有些财产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残疾赔偿金就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
其次,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应归伤残者本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从该条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方法也可以看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是为了受伤者未来的生活而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这些财产,受伤者以后的生活条件可能就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残疾赔偿金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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