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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离婚前擅自终止妊娠 男方能要精神赔偿吗?

日期:2015-05-13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287次 [字体: ] 背景色:        

离婚前擅自终止妊娠 男方能要精神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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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杨敏和冯征经人介绍相识,当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短暂相处、匆匆结婚,婚后两人因为缺乏理解而常常发生矛盾。今年2月,双方再度发生矛盾,杨敏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居住。11天后,杨敏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随后,杨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敏和冯征恋爱时间较短,未经充分了解草率成婚,婚后又不知相互宽容以培养夫妻感情,导致矛盾日积月累。杨敏终止妊娠可见其离婚态度坚决。在法庭上,冯征也表示如果杨敏同意赔偿当初结婚、彩礼等损失即同意离婚。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准予杨敏与冯征离婚,并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进行了分割。

判决之后,冯征不服,提起上诉。除提出财产问题外,冯征还提出,他与杨敏结婚仅4个多月,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是杨敏私自打掉孩子。杨敏未经他的同意便终止妊娠,冯征认为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并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据此,二审上诉时冯征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索赔数额1万元。

对于杨敏是否私自终止妊娠一节,冯征并没有提供证据,仅提供了一份与杨敏共同领取的《天津市一孩生育服务证》来证明杨敏怀孕系经批准同意的计划内怀孕。

夫妻离婚,一般来说财产分割是争议的焦点,但此案却节外生枝,生育权问题成了新焦点。

冯征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洪杰(主任 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

不可否认,夫妻都有生育权,而且这项权利对于夫妻双方也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事实上,生与不生主要是女方的权利,男方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是被动的,男方的所谓生育权实际上是比较空洞的。

杨敏终止妊娠的行为是与冯征感情破裂的表现,也是二人矛盾发展的结果,对于这种结果,冯征是有责任的。如果杨敏终止妊娠真的给冯征造成了精神损害,那么杨敏也是受害人,并且包括身体上的。因此,冯征的请求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事实依据。

潘强(主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冯征可以以生育权被侵犯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该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包括男性都有生育的权利。男女生育权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这种平等要求,一方权利的享有需要以保护对方的权利为前提。当男性的生育权在事实上遭到侵害时,可以选择法律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冯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 河南洛阳开物律师事务所)

生育权是双方的权利,并不是单方面的权利。在夫妻双方感情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一方以生育权为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冯征所主张的权利是并不存在的权利,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生育权,法律上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只能根据法理来进行推断或者分析。而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只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才涉及的问题,本案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不能确定。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 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杨敏在今年2月与冯征发生矛盾,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因此,杨敏擅自终止妊娠,明显违反了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和尊重的义务,也侵犯了冯征的生育权。至于冯征所主张的权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冯征能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杨敏终止妊娠的行为并未经过自己的同意。

杨敏是否有权自行终止妊娠?

王婉云(中法网网友 沈阳市和平区计划局)

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事,单方无权就此权利提出侵犯之说,因为保护其中一方即侵犯了另一方的权益。在双方离婚已成定局的情况下,杨敏有权自行终止妊娠。从女性生理特点、在生育中所承担的重要任务及为生育所要付出的身心代价角度出发考虑,应尊重女性对生育与否的选择。杨敏的选择基于对孩子负责,对自身身心健康的考虑,无可厚非。

曹庆涵(中法网网友 大庆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

对于决定离婚的育龄妇女,在医学许可的条件下,终止妊娠是利国利己的明智选择。第一,有利于离婚双方再婚,减少社会单亲家庭,有利于社会安定与发展;第二,不把离婚的伤害留给下一代。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 中法网律师事务所)

我国《婚姻法》为保护女方的权利,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女方同意离婚的不受此限。生育主要是由女方完成的,更多的义务也是由女方履行的。如果双方离婚已成定局,除非男方经得女方同意,并在补偿了女方的损失后,才可由女方将孩子生下来交给男方抚养,否则,女方是有权利自行终止妊娠的。
杨敏具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

杨武(中法网网友 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杨敏负有因诉前终止妊娠未超过法定期限6个月而应向法庭如实陈述的义务;在婚姻尚存续期间,杨敏对丈夫仍有尊重和扶助的义务。在处理离婚事务过程中,无论夫妻一方谁是谁非,谁先提出的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本着主张行使权利不忘遵从履行义务的原则,积极倡导文明离婚。

董建华(中法网网友 武汉铁路房地产总公司法律顾问)

杨敏在履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的同时,须履行征求冯征同意的义务。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下,可根据对将来家庭的稳定及自身情况的考虑,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但如果冯征愿意抚养这个孩子且能与杨敏达成抚养协议,杨敏也有义务生下孩子。

王社潮(中法网网友 中法网律师事务所)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女方怀孕期间正好处于双方感情破裂而向法院主张离婚的时期。对于婚内的权利,女方有在何种条件下、何种时期怀孕并生育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取得男方的同意,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法院一般会推定是经过男方同意的。夫妻离婚后,双方不再互负义务,女方自然无义务再为男方继续妊娠并将孩子生下来。换句话说,杨敏是有权利选择终止妊娠,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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