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堆放物是指堆放在土地上或者其他地方的物品。堆放物须是非固定在其他物体上,例如,建筑工地上堆放的砖块、木料场堆放的圆木等。
本条所说的倒塌,包括堆放物整体的倒塌和部分的脱落、坠落、滑落、滚落等。例如,码头堆放的集装箱倒塌、建筑工地上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伐木场堆放的圆木滚落等。
堆放人是指将物体堆放在某处的人。堆放人可能是所有人,也可能是管理人。堆放人应当合理选择堆放地点、堆放高度,要堆放稳固并看管好堆放的物品,防止被他人随意挪动,防止他人特别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攀爬等。
本条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堆放物的倒塌是因不可抗力、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堆放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第九条规定,因地震灾害致使堆放物品倒塌、滚落、滑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情形下,仍然需要堆放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没有过错,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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