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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司法拘留送拘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日期:2015-04-2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司法拘留送拘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新县人民法院 胡冬明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过去,我们多习惯从规范和严格拘留程序上调研,而忽视送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了解很多基层法院中不难发现,送拘难时有发生,送拘难问题现象越来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进行,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司法拘留决定做出后不能顺利得到执行,既无法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更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做法是领导协调解决,我们通过拘留所工作人员了解得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一是《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不予收拘的情形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公安部规定“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拘留所不予拘留,而对“严重疾病”未做出界定,导致该条规定适用时被随意扩大,实践中只要被拘留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疾病,拘留所就不予收拘。二是被拘留人送拘前要求负责体检的主体不明确,体检项目多、耗时长。拘留所在收拘前要求法院负责体检,且要求的体检项目包括心电图、B超、血压、血液检测等,检查内容多,等待检查结果时间长,有的检查结果甚至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检查,法院常因工作繁琐和期间过长而无奈放人,甚至,在可拘留的情况下,却牺牲司法权威而放弃拘留决定。三是拘留所因当前信访形势及当事人家属闹事等也怠慢于行使职权。对于被拘留人情绪不稳定且家属有上访的,拘留所基本上都以“不宜收拘”为由拒绝收拘。四是对拘留所做出不予收拘的决定缺乏救济程序,使法院的拘留决定陷于尴尬境地。拘留所做出不予收拘的决定后,如拘留决定机关存在异议该如何处理,《拘留所条例》及《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均未做出规定,对拘留所行使职权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

为维护司法权威,确实解决基层法院送拘难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公安部会同权威医疗机构出台具体的不予收拘疾病的范围及标准,对高血压等疾病应从严把握,排除在拒绝收押的范围之外。二是明确体检的责任主体,建议由拘留所对送拘人员进行疾病检查。三是完善《拘留所条例》及《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拘留所做出的不予收拘决定,赋予法院异议权。四是强化对拘留所职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公安部门应严格对拘留所不予收拘决定的审批手续,检察院应加强对拘留所怠于行使职权和随意行使职权等的监督,明确怠于行使收拘的惩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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