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二审民事案件“开庭”与“不开庭”
作者: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向兵 林茂森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据此,民事二审案件存在开庭、不开庭(通常为法庭调查)两种审理形式。对于需要开庭审理的,合议庭成员全部到庭参加庭审。而对于不需要开庭的情形,实践中往往采用法庭调查形式(即: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其他组成人员后,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进行法庭调查,以节约审判资源)。
这本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败诉后,往往以合议庭组成不合法、未告知法庭调查为由提出申诉、信访等。
如何规范两种不同审理方式?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专门成立“法庭调查室”,用以区分不同的二审审理方式,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向案件当事人释明,在“法庭调查室”由主审法官和书记员按照规范庭审程序进行法庭调查,减少可能存在的信访隐患。同时,考虑到部分案件需要进行调解工作,在无须合议庭全体成员到场的情形下,可由主审法官在“法庭调解室”进行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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