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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再审案件发回、改判原因分析及对策

日期:2015-04-24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再审案件发回、改判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倩

一、再审案件发回、改判原因分析

(一)案件质量不过关

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既不符合社会正义的评价标准,也不符合法律公平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采信证据有失偏颇,不严格按照民诉法及证据规定中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时应当遵守的要件进行审查;二是认定事实不清或没有依据,不能严格按照有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加以认定;三是适用法律错误,对法律规定理解有误,或者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时不能把握立法精神和价值,作出与立法目的相悖的判决。四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比如应当追加当事人的不予追加、超出当事人诉请范围进行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请或判非所诉。

(二)承办法官的工作作风存在问题,影响当事人对案件的客观评价

个别承办法官忽视细节问题,不注重司法礼仪,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没有耐性,态度暴躁,言语上产生冲突,即使案件处理没有问题,也会因为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摩擦导致当事人产生司法不公的感觉,对承办法官个人的意见转嫁至法院作出的判决上,或是承办法官本身存在不廉洁的行为,当事人存在合理性怀疑,继而到处反映,缠诉不休。

(三)承办法官息诉罢访能力不强,存在推卸矛盾的思想

在诉讼过程中没有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的疏导,在判决下发后又不能认真细致的做好判后答疑工作,而是转移矛盾,简单处理,用类似“我已经判过了,不行你去上诉吧或你去申诉吧”等理由来打发当事人。

(四)判决生效后出现新的情形或新的证据

如常某与商丘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常某系一级伤残,二审判令该公司负担10年的残后护理费,但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年,常某死亡,该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应该返还下余的护理费。

(五)当事人长期信访、闹访不休,出于暂时稳定需要进入再审的

如张某与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虽然本案存在一定瑕疵,即判决书中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之处。判决送达后发现存在笔误,制作的补证裁定当事人拒绝签收,并以此为由多次进行激烈的信访行为,迫于压力,该案进入再审。

二、降低再审案件发回、改判比率的对策

(一)合理分流案件或补充办案力量

虽然案多人少属于客观方面的因素,与案件质量的高低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过大的办案压力也确实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承办法官为了符合审限期限、完成相关考核指标急于让案件脱手,一味求快,就有可能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一方面看来审限缩短了,效率提高了,但另一方面案件质量、卷宗质量容易出现问题,个别矛盾较大的案件因为调解疏导工作不到位,存在“夹生”现象,判决下发后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得不进入再审程序。

(二)认真执行五项制度

目前存在预合议制度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甚至不阅卷就开庭的情况,庭长参与合议案件,因为所处的角度和立场不同,更能中立客观的评价案件,也有利于对案件全局的把握,但是由于受时间安排及案件较多等综合因素的冲突,该制度也亟待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发改案件异议制度有利于两级法院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有利于对案件情况的全面了解,也有利于避免因个人认识问题而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应当继续保持并加强;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是综合集体智慧解决疑难案件,对一些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存疑、矛盾激化案件的正确处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召开次数较少,建议审判长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能够固定下来。

(三)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虽然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都是固定的,但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承办法官处理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所以办案人员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质量。首先应该注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自学,加强自我提升。其次还应该组织系统的培训,对承办法官的专业知识结构及时进行更新,对书记员的工作技能进行重点提高,以适应审判形式的需要。通过学习和培训,达到以下目的:

一是准确把握不同种类证据的采信要件,审慎认定证据。一方面应该结合案情,加强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导;另一方面应该根据民诉法、民诉法意见、证据规则中对证据认证问题的具体规定,同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进行判断,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打下基础。

二是以案件的有效证据为依托,客观认定事实。认定事实清楚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案件事实在整个判决中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是因为对证据的认定将在事实部分予以体现,“启下”则是决定了下一步的法律适用。正是因为如此,认定案件事实就必须做到依据充分、条理明晰。

三是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裁决”是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必备要件,法律条文的制定反映了法律背后所提倡的精神,也涵盖着司法的价值和取向,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正确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解决纠纷是审判价值得以体现的过程,同时也是最能反映出办案人员司法能力的过程,至关重要。

(四)强化审判长(主审法官)的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

一是注重强化庭审质量。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直接予以书面审理以节省时间,对疑难复杂案件则提前设计庭审方案,紧密围绕焦点有序、流畅进行,同时通过庭审展示良好的司法形象;二是注重强化合议质量。除与承办法官一起对案件事实负责,还应该对案件起到监管、督促的作用,预防案件出现不良反应。杜绝合议走过场,在合议过程中必须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依据,意见出现分歧后,及时进行汇报。

(五)有效改进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杜绝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对评查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如庭审笔录引用旧民诉法、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但卷宗内不显示调解过程、缺席判决不引用相关法条、缺席判决不显示缺席一方的传票送达回证等问题),统一标准,进行改正。针对评查出的个性问题,则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避免重复发生。

(六)提高文书写作水平,发挥裁判文书平息诉讼的功能

除了由审管办继续加强评查外,二审、再审是否还应该在平常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搜集正反面的典型文书,通过采取定期进行点评或通报的方式,对一、二审裁判文书中精准的表述方式和透彻的说理方法予以推广,对语句不通、说理不清的较差文书予以公示、批评。另外建议实行法官寄语和引法条款在判决书后单独附随的制度,增强判决的人性化和释法功能。

(七)进一步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彻底化解矛盾

对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简单按照法律处理可能失之公平的纠纷,应当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既要强调调解优先,也要避免久调不决现象的发生,对一些有必要为社会提供规则指引的案件纠纷,则注重采用判决的方式。

(八)提高承办法官风险评估及息诉罢访的工作能力

针对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隐患以及当事人的心理变化,随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应对措施,制定预警方案,防止极端事件发生。而且在整个诉讼阶段,都应该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判前的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打一个明白官司,给他讲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证据和事实是怎么认定的,为什么会赢,为什么会输,一定要给当事人讲透彻。同时应该加强与律师的良性沟通,就意见的分歧逐步达成一致认识,化解潜在的申诉可能。

(九)增强执行过程中的和解力度

如果当事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提出再审申请的,也可以由执行法官通过组织和解的方式,化解案件存在的瑕疵和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力争让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能够自觉兑现。

(十)慎重启动再审程序及对生效判决的发改

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既判力的角度出发,严格把关,重点加强与二审法官的沟通和异议交换制度,避免因个人理解的不同而导致案件被发改。

(十一)完善考评体系及结果运用

目前二审改判发回率、生效案件进入再审率及生效案件发改率已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而且所占分值较重,但是建议对个案进入再审及发改原因进行分析,在因承办人个人因素或案件本身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形下加重惩罚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如果是因为案件出现新的证据、新的情形进行发改的,则不应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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