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张军现
在司法技术工作实践中,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是诉讼审判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程序。为使该项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为法官正确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和各业务相关人员座谈交流,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存在如下问题:
一、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对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宣传、培训不到位,导致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对该项工作了解甚少,对技术审核运用更少,故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范围广,技术力量不足。随着社会发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范围越来越大,除常见的法医、文检业务、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又增添了不常见计算机技术、文物古玩鉴定等等。相关技术人员调整未到位,工作开展困难,司法技术咨询也就无从谈起了。另外审核的范围和内容不明确。哪些案件需要技术人员核审,对鉴定文书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审核都不明确,难以满足现实审核领域技术咨询和审核的需要。
三、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的程序无明确的规定,法官对审判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更习惯口头向技术人员咨询,技术人员进行口头解释或简单写个书面意见,程序上显得不严谨。
四、至今没有建立专门的司法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备选名册。现有的各类机构备选名册也不够完善,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和有些新的鉴定问题无法及时找到相应的鉴定的专家和机构,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审理。
五、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的机构没有明确规定级别,如果再次委托的咨询和审核机构与原机构分别出具结论,一旦出现不同的结论,基层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对结论质量,结论采信就把握力不从心,审判人员也很难确认哪份结论的效力。重复鉴定不仅造成时间的延长、审判人员对多个鉴定结论难以取舍,同时也消耗人力、财力,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工作成本。
六、审核意见书没有统一格式。审核人员审核后,制作什么样的文书、审核意见书的规范术语、结论怎么写都没有统一的规定,随意性大,有的只限于口头解答。
七、审核意见书效力不明。法院技术部门在审核鉴定时,对哪些问题给予认定,认定的效力如何,在审判过程中的效力如何等,没有明确的规定。
八、司法技术咨询、审核人员工作没有资质或者职业资质不明。有资质的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有待进一步落实。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是一种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常年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人员没有得到相应的职称待遇,挫伤了技术工作者的工作热情,也是造成技术力量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上级法院应定期举办培训班,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对司法技术咨询的宣传力度。具备审判职位的技术法官,应尽量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意见,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技术鉴定效率。使该项工作在审判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提高法官证据采信能力。
二、加强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留和充实技术人员。对有机构无专业人员的,应逐步予以充实,及时解决司法技术人员的职业资质及技术职称问题,落实相应待遇,如法医特殊岗位津贴等。司法技术人员应有不低于审判业务庭的职级待遇,以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队伍。对有机构无专业技术人员的,应逐步予以充实,解决技术人员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尽快制定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规范操作办法,从档案的移送、受理、咨询、审核范围、文书格式、内容要求、结论术语、意见、文书审核的效力和作用定位;对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纪律、法律监督等问题作出规定,使其有章可循。
四、建立专门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备选名册、工作专家库。有利于司法辅助人员对该项工作的操作,工作起来得心应手,从而提高该项工作的普及和人们对该项工作的认知,为审判实践服务。
五、法院技术人员应拥有相关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资格证,规范咨询、审查、审核工作。对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原司法技术和具有司法技术鉴定技能、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资格证。对于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作者认为审判人员应以移送形式将案卷与司法技术人员交接较妥;为确保审查、审核意见的客观、准确性,建议移送函和意见均采用书面形式;涉及回避等问题,司法技术人员应按照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认识不一致的,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六、建立外请专家论证和远程专家论证的制度。利用现代高科技的网络技术,对于超出辅助部门所有技术人员专业范围内的问题或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向外请专家咨询,或组织论证。这样既能解决在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出现的罕见、生僻专业给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带来考验和挑战,又减少了诉讼成本。
总之,随着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开展,该项工作在审判实践中会越来越被更多人们了解认知、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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