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对外委托鉴定成为影响司法高效的“绊脚石”
作者:鲁山县人民法院 李永超 高旭东
司法鉴定结论在审判活动中的证明力显而易见,对外委托鉴定作为辅助审判工作,为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案件当事人及法官对鉴定结论的依赖,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也出现了诸多方面的问题,而鉴定时间过长则是这些问题的具体表现,一些对外委托鉴定案件少则数月多则一年甚至几年,严重阻碍了司法机关案件的高效审理,成为司法高效的“绊脚石”。笔者针对河南省L县法院2012年至2014年的233起对外委托鉴定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以寻求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影响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效率的因素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较晚。一般都是在征求过代理人意见或者经过承办法官释明之后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才决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二)、鉴定材料不齐。部分疑难案件,因其涉及专业领域,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时难以确认材料是否齐全,在材料提交鉴定机构之后,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材料,后因未能及时补充材料而延误鉴定时间,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三)、重复鉴定、多方鉴定造成鉴定时限较长。3年间,L县法院重新鉴定的案件203件,竟占总数的87.1%。表现在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信任,要求再次进行鉴定,客观上浪费了时间。
(四)、鉴定机构自身原因造成拖延鉴定。2012年-2014年3年间,L县法院委托的案件超期鉴定13件,占总数的5.6%。其中有些鉴定机构案多人少,有些鉴定人员还是兼职,如医疗鉴定机构,很多鉴定人员就是医院的医生,本职工作太忙,搞鉴定是抽出时间搞的,效率低下。
(五)、由于没有和鉴定机构进行有效沟通,造成鉴定机构选取不合理,导致时间浪费。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往往要排期,如当事人选取的鉴定机构正值业务量大时期,就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取得鉴定结果。
二、对提高效率防止超期鉴定的建议
(一)加大案件审查力度,增强法官释明意识。在立案和庭前准备时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力度,发现案件中有些证据有可能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充分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案件情况,帮助当事人弄清是否需要进行鉴定,这样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可以使案件更早的进入鉴定程序,缩短办案时长,提高审判效率。
(二)适当限制当事人鉴定程序启动权利,减少重复鉴定。对于当事人事先已经进行过司法鉴定,但由于鉴定结论不利于其诉讼或者没有达到其心目中理想效果,便申请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甚至在法院同意鉴定决定作出后随意更改其鉴定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因不满某一鉴定结论而相互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官在审核鉴定结论后若发现鉴定结论没有明显的过错或瑕疵,就应采信鉴定结论,而对当事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或者进行合理限制,以防止当事人通过反复的司法鉴定程序来实施程序报复,达到提升审判效率和降低当事人诉累的双重效果。
(三)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和对其的监督。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前,加强与备选鉴定机构的沟通,了解备选鉴定机构在本段时间内的业务量并告知当事人,防止在当事人选定鉴定机构之后才发现所选鉴定机构工作量太大,等待时间太长而重新更换鉴定机构,造成时间浪费。在平日的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中,对各个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期限进行统计,对长期无故超时限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作出预警提醒,对于提醒后拒不改正的,清除出法院备选鉴定机构名册。同时在鉴定过程中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督促鉴定机构及时保质给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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