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审判因送达影响审限问题的调查分析及建议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王鹏飞 杨舒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自2000年9月28曰施行以来,对人民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规定》部分条款与具体审判严重脱节,影响了法院诉讼效率。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审判实践的分析总结,具体总结如下问题。
一、委托送达影响审限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民诉法》第80条、《民诉法意见》第86条规定了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送达。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在本辖区的当事人,受案法院是委托其住所地法院进行送达。但受托法院往往由于责任心不强,积极性不高,搞地方保护主义,而没有及时送达,甚至故意不去送达,造成了委托法院送达不能。而委托送达又计算审限,由于“委而不送、送而不达”造成案件超过审限,影响了正常的结案工作。从而导致当事人投诉法院,使法院工作陷入被动的困境,人为地阻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委托送达事项出台专门性的规定,统一全国法院委托送达工作,改进委托方式,缩短委托期限,规定具体操作和法律责任,明确受托法院的义务,追究委托送达承办人延误送达的责任。
二、公告送达影响审限的问题及对策
《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原则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但在具体操作中,办案法院的公告和公告费发至人民法院报社后很长时间才见《人民法院报》公告,或者公告传真发至人民法院报社后,人民法院报社没有收到传真,得重新发,这样浪费了很长时间,最后等到《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公告时已时间过了几个月,如果按《规定》来看,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将大大超过了案件审理期限,并且发出公告至公告刊登这个期间办案法院很难控制。
建议将该项改为:“公告送达的,以办案法院发出公告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影响审限的问题及对策
《民诉法》第80条、《民诉法意见》第85条规定了邮寄送达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由于邮政事业具有国家垄断性,邮政局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一般的速递公司不能办理邮递业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只能到邮政局去办理邮寄业务。由于垄断性和利益驱动,挂号业务的利润不足以使邮局在其工作中获得很大的经济效益,加之人力、物资缺乏,邮寄周转环节过多的缘故,从而造成回执时间很长。在实际工作中,邮局往往没有把回执主动送回给法院。在审判业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可能做到每次邮寄法律文书都到邮局去跟踪索要邮件回执,也不符合加快法院工作步伐的改革要求。若要想得到高效的邮递服务就必须采用邮局的“特快专递”业务,这项业务具有快速性和直达性的特点,提高了法院有效送达的质量,但诉讼成本非常之高。这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尚可承受,而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法院,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而无法做到,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具体的送达任务是由邮递员去完成,而法律没有明确邮局送达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规定邮递员在遇到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可否适用留置送达,邮递员只好退回给法院,造成送达不能。当被送达人不在送达地址时,邮递员交由其他人代收,法律文书是否由当事人实际收到,其送达的法律效力是否产生受到质疑。若代收人及时转交尚可;若代收人没有及时转交,当事人已过举证或上诉、申请执行期限才收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就丧失了该项权利,立法上就没有体现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若代收人根本就没有转交,法院却毫不知情,只好一直等待,有的法院在等待后仍无音讯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判决,后来当事人出现了,案件往往被二审法院以违反诉讼程序发回重审。
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邮政管理部门联合行文,邮局成立专门的司法专邮部门,各地政府给予人事、财政上的支持,人员可由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邮递员负责司法送达。由立法确定邮递员在执行送达任务时享有与法院送达人员同等的法律地位,其送达方式可遵循有关法律规定,同样产生送达效力,为有效送达。同时也规定邮递员的法律责任,对送达不能的,由邮递人员出具送达说明或要求受送达人单位或得知受送达人所在信息的知情人出具送达证明即可。
四、其他审限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审限计算办法上建议在当事人提起反诉时,审限从反诉被受理之日起从新计算。在追加当事人时,在追加通知送达后当事人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或延长一个举证期间及答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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