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产品存在缺陷对他人可能产生两种影响,一是造成他人损害,这种损害是已经发生的,是现实存在的。二是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一种危险,存在不安全因素。从某种角度说,这是一种尚未发生,非现实存在的损害,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这种潜在的损害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害。为了避免这种潜在损害实际发生,给受害人造成真正的损害,杜绝、减少或者减轻受害人的损失,也为了便利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两种方式。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造成的妨碍他人合法权益正常行使的某种有害状况。排除妨碍是指依据被侵权人的请求,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以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方式。被侵权人在请求排除妨碍时,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第一,妨碍必须是不法的。至于妨碍人主观是否预见妨碍后果,均不影响被侵权人提出请求。但如果妨碍是合法的,即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则妨碍人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第二,妨碍既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可能出现的。被侵权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要求排除,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也有请求排除的权利。第三,妨碍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障碍,只要不法行为妨碍他人行使物权、人身权等,被侵权人均可请求排除妨碍。
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行为构成对他人人身、财产的现实威胁,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危险。这里的危险是指现实威胁,即随时可能发生的、发生概率极大的危险而不是遥不可及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人身或者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当事人请求造成危险或对危险负有责任的人消除危险状况,保障请求权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民事责任方式。适用这种责任方式,能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需要明确的是,产品责任中,被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且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依据本条的规定,被侵权人除了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外,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其他方式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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