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虞城县人民法院 范中芳 李军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追求高质量的生活方式、新型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而使各类民事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特别是离婚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并伴随着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就农村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增多和离婚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分析调查。
一、农村离婚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近年来,该院共审结农村离婚案件276起,其中调解、自愿离婚的135起,占结案总数的49%;判决离婚的50起,占结案总数的占18%;调解、判决不准离婚的59起,占结案总数的21.5%;调解自愿撤诉的32起,占结案总数的11.5%,从上述审判结果上可以看出经调解自愿离婚的增多,从一而终的思想在发生变化。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起诉离婚的高达54%,36岁至50岁起诉离婚的占27%,50岁以上起诉离婚的占19%,这说明婚后的前10年是家庭稳定的关键时期,而50岁以上离婚的家庭也呈明显上升的趋势。从提起离婚诉讼的性别上看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占68%,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占32%,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增多,这说明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逐步增强,即使农村妇女也不愿再受旧的封建传统思想的束缚。从家庭经济状况、生活条件上看,家庭财产不足万元的占26%,家庭财产数万元、生活富余的占74%,这说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众追求高质量的精神生活、注重夫妻感情融洽的思想意识在不断增强。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从对276起农村离婚案件调查统计分析,发现造成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根本原因
首先,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产生了大量的富余劳动力,这些富余劳动力多走出家门,外出打工,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面,尤其是夫妻一方在外打工、长期分居,受生理和感情因素的影响更容易诱发婚外恋情,久而久之,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
其次,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妇女在家庭中依附于丈夫的现状发生了变化,经济上走向独立,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也使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敢于通过离婚来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三,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文化程度的提高,思想观念的解放,人们对离婚的评价也趋向中性。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合”的情况下,更容易通过离婚重新组合家庭,追求幸福生活。如占有49%的协议离婚、调解离婚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 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农村离婚率上升与否的直接原因
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夫妻感情好坏的关键因素,个人道德素质低下的往往容易引发离婚案件的产生,主要表现在:
一是“婚外情”对婚姻具有较强的破坏力。一些自小在农村长大的青年农民,成婚后流向外地,身边环境发生了变化,再加上自己道德观念不强,素质不高,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能力较差,尤其是自己在经济上富裕后,便产生了喜新厌旧的思想,引发了“包二奶”、“包二爷”、“一夜情”等婚外情现象。在婚姻危机到来的情况下,过错方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换新”的目的;受害方也认为既然对方移情别恋,自己也对其失去了和好的信心,长痛不如短痛,早日摆脱“负心汉”、“负心婆”,重新找回自己的幸福,这也不失为明智之举。
二是家庭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在一些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较深,相当多男人认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受害人求助无门的现象普遍存在。这让长期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妇女,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以离婚来解脱。
三是因一方好逸恶劳、赌博等不良恶习,以及通过离婚来逃避计划生育等因素,也是引起离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间接原因
在仅仅追求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些当地政府由于没有很好的处理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放松了对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再加上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以及媒体尤其是一些不良电视节目、小报小刊对婚外情的大量报道,有些是近乎鼓励、赞扬性的宣传,导致了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滑坡。在此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一些道德观念、责任感不强的农民把离婚看作儿戏。
三、造成农村离婚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276起离婚案件的分析归纳,发现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仓促结婚,感情基础不牢。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夫妻感情基础差,仓促结婚后发现两人根本无法共同生活,甚至蜜月没过完就起诉到法院离婚。
(二)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转移。婚后通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夫妻双方的缺点和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加上家务琐事、婆媳不和、子女生养管教等矛盾的出现,天长日久损害了夫妻感情,造成双方感情向他(她)人转移,进而引发离婚。
(三)第三者插足,另寻亲欢。外出打工或者夫妻两地生活,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客观条件。涌动的打工潮无遗给家庭经济生活注入了活力,但是外面丰富多彩的“世界”也使他或她不惜抛弃本来还算幸福的家庭而另寻新欢,造成夫妻感情破裂。
(四)家庭暴力,引发故意伤害。一些男同志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妻子稍不顺从或稍有“风吹草动”就非骂即打,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妻子对家庭彻底失望。
(五)自身过错,不能获得谅解。因一方外出长期不归、或因犯罪长期在外服刑等过错,另一方不肯原谅,导致离婚。
(六)旧思想观念驱使,导致生育歧视。由于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女方没能生育男孩,男方将责任全部归责于女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没有进行婚前体检,婚后发现一方生理上患有疾病,医治后仍不能生育子女,从而引起离婚诉讼。
(七)患病后不能治愈,企图摔掉包袱。一方婚前有间歇性疾病而故意隐瞒,或者婚后患有不易治愈的疾病,造成长期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失去劳动能力,另一方企图以离婚达到摔掉包袱减轻自身负担的目的。
三、对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倡导的是社会主义和平友爱的婚姻家庭观。如果广大农民在逐渐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家庭问题,使其支离破碎、七零八落,最终将会影响到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如何减少家庭纠纷,降低农村离婚率,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适用《婚姻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
《婚姻法》的宗旨是在依法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社会发展过程中婚姻家庭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加大对“过错方”的责任追究和惩处力度。农村一些外出务工青年由于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出现了诸如“第三者”、“二奶”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家庭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根据构成损害赔偿的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在认证时可以充分运用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如果法官从证据中获得的心证为待证事实有可能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该心证就满足了较高盖然性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却很少使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像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取证比较困难的案件就应当充分运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二)重预防,严制裁。依法宣传法律,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制度。
一是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和实体关,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等违法现象发生,从婚姻登记关口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的发生,以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是应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对违法婚姻给予一定的制裁,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三是在审判过程中,由于一些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法更是知之甚少,人民法院应通过以案说法、巡回开庭等手段,适时进行《婚姻法》宣传,使农民群众知法、守法;
四是对那些属于非法同居的案件,要通过典型案例让当事人认识其不规行为的危害性,该解除的要依法解除;
五是对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证明的,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以维护婚姻登记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端正法官的思想认识,更新审判观念,做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公平公正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兼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和当地农村社会的稳定,做到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笔者建议,各基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庭,要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适当增加一定数量的女法官,以利于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多挽回一个家庭。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不能草率马虎、也不能拘泥于传统的审理定式,既不能一味的“冷处理”、也不能一味的调解,应该区分不同情况,依法灵活的运用审判规则,公平公正的处理好农村婚姻纠纷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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