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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关于新民诉法中证人出庭问题的情况及建议

日期:2015-04-02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242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新民诉法中证人出庭问题的情况及建议

作者:濮阳县人民法院 闫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实施了九个月的时间。濮阳县法院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关于证人出庭问题,遇到以下情况:

一、许多证人为了避免麻烦,遭到报复等,拒绝参加出庭。在基层的人民法庭中许多案件由于来源于乡村,因此证人在作证之前就要考虑到如果作证会不会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会不会造成生活中不必要的麻烦,招惹了别人而选择了消极的态度,不参加出庭。

二、法律没有明确对于证人的保护措施。在有些案子在审理过程中,证人可能会受到当事人在庭下的上门骚扰,所以不敢出庭。但是在我们的法条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证人的安全具体进行怎样的保护。

三、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务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顺利的进行。对于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的情形更是没有在法院中形成详细的规定,究竟该笔垫付的费用由谁来出,怎么样出,事后如何处理等。

因此,针对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人拒不到庭作证的,可以规定采取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方式,强制其出庭作证。

二、增加保护证人的相关规定。首先在庭审中证人出庭的时候就应对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严格法庭纪律,不得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影响证人,对其进行口头的攻击。其次,告知证人相关权利及义务。最后,形成保护证人的相关规定,切实在庭内庭外都能保证证人的安全,保证其日常生活不受到案件当事人的困扰。

三、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费用进行详细规定。证人出庭费用应提供相依的证据如票据等予以证实,法院先行垫付的资金来源,具体部门机关应予以明确并与当地的党委政府有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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