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观点
作者: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东明 董正平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随之出现一种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电子证据形式,这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2月4日发布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确立了这种证据形式。这无疑说明该载体的重要性。应当说,QQ聊天对话记录也是此种证据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但是,QQ聊天对话记录作为网络电子资料,是具有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的高科技性特点的,为此,QQ聊天对话记录能否作为电子证据,至目前为止法理界和司法同仁仍有不同认识。总结现实中对QQ对话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不同看法,主要反映在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这种观点的存在主要是讲,对于QQ对话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必须确定它的三性:即QQ对话与其它证据的相互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这三方面的认定。在这三性中,还必须确定两个关键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二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这是因为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要看有否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是否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出台,但上述意念仍是深深扎根于许多法官的头脑中。
第二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记录必须通过公证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此观点认为,QQ聊天对话是电子记录的材料, “从证据学的角度分析,一个材料想要成为证据,最重要的问题和最大的一个前提,就是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QQ聊天对话记录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记录的证据形式,与传统的证据形式相比,多了很多新元素,无论是表现形式还是形成的方式,都与传统的证据有所区别,“但不管它怎么新型,只要证明它具备了来源和形式的合法性,就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要想把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就必须把聊天内容及时让公证机关给予保存和认定,即把QQ聊天记录的过程给予司法公证,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被法院采信。如果能够由腾讯公司协同其他国家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聊天记录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证明的话,那么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第三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不宜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此种观点认为,QQ聊天对话是网络记录,而网络作为一种信息通讯,虽然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东西,可以查资料,与他人交流都很方便,又具有数据传递和资源共享的方式和手段的等等优点,显示出它无比的优越性,全球性,虚拟性和高效率。但是,不可忽略的是它也有不小的缺点:比如,玩网络游戏容易上瘾后果不堪设想;在和陌生人聊天时,会被欺骗;如果将网络作为一种犯罪手段的话,将会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网络的各种信息真假难辨,良莠不齐,同时对话内容会被篡改等。所以,QQ对话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很难说明问题,还是不宜作为证据为好。
第四种意见认为,QQ聊天对话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之所以认为QQ对话记录可以直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理由是:其一,它属于证据中书证和视听资料的一部分内容;其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QQ对话记录 作为一种新型电子记录形式已经被法律所确定,比如该法第七条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公布并开始实施。在解释中又一次明确提出属于电子记录形式的QQ聊天对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这是最有力的司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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