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徐某1997年12月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均有子女,为避免发生矛盾,两人约定在经济上各自独立。结婚一年后,王某向徐某借钱3万元做生意,并留有借据。今年元月,王某酗酒后殴打徐某,徐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归还其3万元借款。但有人告诉徐某,法院只处理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出资帮助理所应当,要求归还3万元借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请问,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起诉,法院能否支持?
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是对夫妻财产关系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除了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之外,还允许双方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对财产问题另有约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约定协商的方式,确定财产或收入的所有权。夫妻作为民事主体,有权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范围处理双方各自所有或取得的财产。双方约定的对象既可以是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既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资料;既可就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处理作出约定,也可就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处理作出约定;既可以在婚前约定,也可以在结婚之时约定,还可在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再婚者,双方各有财产,法律允许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对再婚夫妻处理财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你来信的情况看,王某与徐某均系再婚,而且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经济上保持独立,他们在财产关系上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王某向徐某借3万元钱并立有借据,两者之间就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由于王某借钱是用于做生意,因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是他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符合婚姻法有关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徐某要求王某归还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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