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1997年6月病故,去年我与郑某结为夫妻。婚后我前夫生前创作的书出版,出版社寄来的2万元稿费由我作为遗产继承。最近,我们夫妻感情不和,我提出离婚,分割财产时,郑某认为这2万元稿费是我们结婚后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各分一半。我认为这笔遗产是我从前夫那里继承而得,应归我个人所有。请问,这笔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这就是说,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时间,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而不是始于实际占有遗产之时。你从前夫那里继承遗产的时间虽然是在你第二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行使继承权的时间却是在你再婚之前,所以这2万元遗产应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这笔遗产依法应归你个人所有,郑某要求将该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分得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夫妻一方有权取得遗产的时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这种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分得的遗产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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