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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日期:2015-03-14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502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作者:宜阳县人民法院 伊乐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做法各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应分清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不能一律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李某与仝某系夫妻关系,因仝某经常赌博、喝酒,还殴打李某,李某实在无法忍受,于2011年7月10日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仝某离婚。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准予李某与仝某离婚的判决,并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和共同财产做出了处理,双方均未上诉。但在判决生效之前,仝某因喝酒将黄某打伤,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3860.35元。

【评析】

仝某对黄某所付的侵权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产生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仝某对黄某所付的侵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可以向仝某和李某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仝某与黄某所发生的侵权之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之间,故该侵权之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仝某对黄某所付的侵权债务为仝某个人债务,黄某只能向仝某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立足于合同之债这个基础,显然着眼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以致削弱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而仝某与黄某之间是侵权之债,若为李某和仝某的共同债务,不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故应为仝某的个人债务,黄某只能向仝某主张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仝某对黄某所付的侵权债务为仝某个人债务,黄某只能向仝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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