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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盘中的“装饰品”该归谁所有“罗汉装饰品”本身和菜品是一体的,这种装饰性本质上是为了增加菜品本身的价钱,顾客在所付的钱款中已包含了这种装饰性的费用,而将其放在盘中的同时也让顾客确信“盘中之物”已为自己所购买,因此饭店要求付费的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从该案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被告虽持有原告出具的被告之父所欠款已还清的证明,但该证明是在被告同意替父还款并给原告打有欠条的情况下,原告为结束与被告父亲之间的债务而作出的证明,被告陈述只打了一张借条,同时又承认还款时撕掉了一张借条,但现在原告持有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原件一份,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关于被告打了两张借条的陈述应得到支持,被告应当依法偿还自己所承诺的款项。
百货商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恒大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应与第一被告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第一被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原告的损害后果是二者行为直接结合的结果,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甲所受人身损害应当由谁赔偿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从一则借贷纠纷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自1999年,后以更换借条的方式来延续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最后一次是以被告丈夫的名义出具的借条,但是其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某应向原告荆某清偿欠款。
客人就餐车辆丢失酒店是否担责就合同关系而言,到酒店就餐,将摩托车停在酒店并有专人答应看管,实质上是酒店和客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有偿保管关系。酒店之所以未收取保管费,是因为刘某是该酒店的顾客,已与酒店形成了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酒店的义务是提供适于就餐和符合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服务,那么车辆作为客人的财产,酒店理应保证好它们的安全,这也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体现。
风险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是同舟共济还是利益相争被告李东生等人则再次特别授权委托了洛阳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加本案的诉讼。被告律师提出:首先,原告的代理收费应参照执行合同法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而不能自行约定;其次、李东生没有得到其他当事人的授权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事后也没有得到追认,风险代理协议对其他人无效;第三,本案属于请求给付扶养费的案件类型,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适用风险代理。
离婚后发现丈夫从前“包二奶”能不能要求赔偿 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该条也明确规定了既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而导致离婚,也就是说离婚的原因是这些过错。
废坑塘溺水死亡 谁来承担责任坑塘形成后,土地所有人为了充分利用坑塘,发挥效益,将此坑塘承包给被告牛振清开发利用,并签订了废坑塘协议书,后来牛振清将坑塘转包给被告牛景福。可见本案中坑塘所占用的土地所有人,坑塘的形成者,坑塘的管理人属于不同的当事人,且坑塘的管理人转包了所承包的废坑塘,转包协议合法有效,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发生了转移。
机动车撞墙砸伤人 法院认定并非交通事故被告吕继斌业辩称,本案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况且这份认定书被告也没有收到。原告姜华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明知是危墙而不采取措施。总之,原告姜华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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