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借贷纠纷看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作者:开封市禹王台区法院 陈岩筠 李柏青
【案情】
1999年1月25日被告荆某的丈夫杨某与被告因做生意时缺少资金,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夫妻催款,被告夫妻每两年换一次借条。2008年1月29日,原告又找被告夫妻催款,被告以其丈夫杨某的名义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2月,被告的丈夫杨某因病死亡。经原告催要,被告分批偿还500元后拖欠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9500元。
【分析】
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自1999年,后以更换借条的方式来延续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最后一次是以被告丈夫的名义出具的借条,但是其债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荆某应向原告荆某清偿欠款。
【审理结果】
被告荆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9500元。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荆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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