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盘中的“装饰品”该归谁所有?
作者:渑池县人民法院 张娴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一家广告公司的经理,平常少不了在外应酬。有一天在宴请客户吃饭时由于餐盘中的“罗汉”装饰品(用萝卜制作)雕刻的十分精美,被其客户“一眼看中”并表示要带回家欣赏把玩,正当大家都酒足饭饱离开时,酒店经理却告知张先生,“罗汉装饰品”不属于菜品,因此不得带走,如要带走需要另行收取费用。为此,张先生和酒店发生了分歧,那么“罗汉装饰品”是否属于菜品的一部分?是否需要另行付费呢?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罗汉装饰品”本身是一种装饰,就和盛菜时所用各式各样的盘子一样,为的是衬托出菜品的档次与食客视觉的美感来增加菜品的身价,但其并不属于菜品的一部分,因此其所有权仍然属于饭店。饭店有权利要求客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其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罗汉装饰品”本身和菜品是一体的,这种装饰性本质上是为了增加菜品本身的价钱,顾客在所付的钱款中已包含了这种装饰性的费用,而将其放在盘中的同时也让顾客确信“盘中之物”已为自己所购买,因此饭店要求付费的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顾客去饭店吃饭,其点菜行为是一种要约,而饭店服务员的记录行为则视为是饭店的一种承诺,在点菜行为和服务员的记录完成时,顾客和饭店已形成一种合同关系,饭店有责任、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其所需要的菜品与服务,而顾客则有责任与义务支付相对应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顾客有理由确信“盘中所盛”之物为自己所购买,“罗汉”装饰品(用萝卜制作)应视为该菜品的附带部分,已为顾客所购买。饭店在顾客吃完饭后要求另行支付价款的行为,违背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霸王条款”,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例外情况,如:当饰品与盘子为一体时,饰品肯定为饭店方所有;当饰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本身的菜品时,饭店方则有义务提请予以说明;或饭店方与顾客在其就餐前就将饰品的归属达成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装饰品应归饭店所有,是合理与合法的。
因此,笔者认为就上述案例中“罗汉”装饰品应归顾客所有,饭店要求支付费用的行为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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