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某甲所受人身损害应当由谁赔偿?
作者:漯河中院 张永辉
【案情】
某甲系某经营空调门店的安装人员,某乙系某甲的朋友,知道某甲从事空调安装职业。因某乙搬家,随请某甲私下帮其将空调外机进行拆迁,费用若干,某甲应允。在拆迁空调过程中,因某甲安全防护不当从楼上跌落,造成重伤。经医治,某甲花去医疗费用近2万元。某甲要求某乙对该费用予以赔偿,某乙不同意。某甲遂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审理中,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乙雇请某甲为其拆迁空调,并约定支付报酬,某甲提供的拆迁空调行为系劳务,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工作范围,故应认定双方构成的是雇佣关系,某乙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某甲作为从事空调安装的人员,应对安装空调时的安全防护负责,其对安全防护不当致伤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某乙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乙与某甲之间构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某乙作为定作人知道某甲会安装空调,故其不存在选任与指示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甲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担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笔者认为,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用人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2、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承揽人通过劳动完成一定的劳动成果。
3、归责原则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遭受伤害,雇主就应给予赔偿;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进行分析,甲从事空调安装职业,由乙支付费用,甲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空调外机拆除的工作,不存在乙的监督和指导,甲乙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因此,应认定甲乙之间是承揽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乙作为定作人知道甲会安装空调,其不存在选任与指示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则应对自身损害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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