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纠纷如何定性
作者:中原区法院 武秋红
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容整形被更多的人们接受,因美容整形引起的纠纷也在逐步增多。由于整形的特殊性,手术成功的标准具有主观性,导致该类案件也呈现出与一般医疗事故不同的特点,在法律适用以及鉴定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为此,我们首先需要对美容整形纠纷的性质进行界定。
美容整形纠纷是医疗损害赔偿还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一般认为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否定说主要从美容整形和一般医疗的不同入手,将美容整形纠纷一律界定为一般人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该说认为,只有以诊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能称为医疗行为,因而也只有基于疾病诊疗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纠纷才属于医疗纠纷。那种为追求形体美而非治疗目的的美容手术不属于医疗行为,当事人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医疗纠纷。
肯定说认为,医疗美容属于特殊医疗合同,该说在承认医疗美容合同与普通医疗合同的特殊性的同时,主张按照主体标准对美容引发的纠纷进行一分为二的处理,即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是:一、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的普通医疗。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等虽然不具有诊疗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二、虽然医疗美容一般不是一种必需的、常见的医疗行为,而一种改善自我形象,恢复、维持健康状态的医疗消费行为,但由于其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因而发生的纠纷也归为医疗纠纷的一种。许多司法界也认可了该种观点。
笔者同意肯定说。美容虽然确实具有普通医疗不具有的牲,如治疗的紧迫性不同、疗效客观性不同,但它们中的大部分毕竟是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来实现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没有区别。如果能够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则举证责任为医方,对于患者的保护也更为有利,因此,按照主体是否有资质的从业者进行区分是否属于医疗纠纷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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