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华使领馆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吗?
外国驻华使领馆是否具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职能,由该国与我国签订的领事条约确定的职责决定。
从目前看,在明确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分为五种情形:
1、 条约没有规定驻华使领馆具有办理结婚、离婚手续的职能。如中国与美国、伊拉克之间的领事条约,以及《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都没有规定。
2、 可以办理派遣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大部分国家与中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都做了如此的规定。如墨西哥、古巴、玻利维亚、土耳其、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老挝、立陶宛、巴基斯坦等。
3、 可以办理派遣国国民间的结婚、离婚手续。部分国家与中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都做了如此的规定。如朝鲜、蒙古、印度、乌克兰等。
4、 可以办理派遣国国民间以及派遣国与第三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部分国家与中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都做了如此的规定。如意大利等。
5、 可以办理派遣国国民间以及派遣国与第三国或接收国国民间的结婚手续。只有德国与中国签订的领事条约都做了如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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