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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日期:2021-05-26 点击:282次

    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 执行程序中超标的查封的认定
    日期:2021-05-08 点击:4179次

    执行程序中超标的查封的认定对被执行人而言,如其财产被查封,由于对相应财产的处置受到各种限制,其必然会对在其财产项下的查封提出抗辩,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主张申请执行人的查封构成超标的查封,从而请求法院对超过执行标的额的财产解除查封。而对于如何认定超标的查封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裁审逻辑也并不相同,本文拟结合具体裁判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民事执行程序中超标的查封认定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实务操作能有所裨益。

  •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的难点以及处理
    日期:2021-05-07 点击:180次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的难点以及处理股东知情权执行的直接目的是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现的方式是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交出资料供股东临时占有并查阅,具有物之交付执行的特点;二是被执行人配合股东查阅,不得干涉股东查阅,具有不作为行为执行的特点。

  • 最高法: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能否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
    日期:2021-05-07 点击:331次

    最高法: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能否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与普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不相同,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付款事实表示认可,尚不足以认定已经实际付款,还应查明购房人实际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 哪些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给予生活保障,如何保障
    日期:2021-05-06 点击:316次

    哪些情况下应当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给予生活保障,如何保障 (一)保留租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费用。此笔款项可在房屋变价款中先行提留。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二)房屋置换。申请执行人自愿以以小换大、以远换近、以劣换优等方式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住房,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进行置换,置换房屋的面积、地段可参照本解答关于临时住房的标准。

  • 执行“唯一住房”时,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如何解决
    日期:2021-05-06 点击:372次

    执行“唯一住房”时,被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如何解决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可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被执行人自行租房的,可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六个月的租金。上述使用房屋的费用或租金应从保留给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费用中予以扣除。对于本解答第一条所列情形,原则上可以不再为被执行人解决临时住房。

  • 执行“唯一住房”程序上应当如何操作
    日期:2021-05-06 点击:425次

    执行“唯一住房”程序上应当如何操作(一)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唯一住房”,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出具自愿提供临时住房或承担临时住房租金的承诺书,对于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费用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承诺书中一并承诺同意从变价款中支付此笔费用。(二)执行人员对于拟拍卖的“唯一住房”,应当查明住房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人数等信息,填写拍卖呈报表,并在呈报表中说明符合唯一住房处置条件的理由和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措施。经合议庭讨论后报执行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批。

  • 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哪些原则
    日期:2021-05-06 点击:197次

    执行“唯一住房”应遵循哪些原则(一)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宜对其“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二)申请人申请在先原则。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应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置条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解决临时住房在先原则。对于确实无处居住的被执行人,在对其“唯一 住房”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前,宜事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由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性住房或先行垫付租房费用。

  • 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一套“唯一住房”,对该“唯一住房”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
    日期:2021-05-06 点击:290次

    被执行人名下仅登记有一套“唯一住房”,对该“唯一住房”什么情形下可以执行(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 —年无人居住的;

  • 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
    日期:2021-04-26 点击:132次

    配偶一方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析产为由排除执行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虽《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本案并未发生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事实,且该条第三款赋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而非提起析产诉讼的法定义务。另外,本案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例外情形,故法院不支持“先析产再执行”的请求也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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