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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一个案件中多个被告,其中一人以物担保,那么在执行过程中这个物的担保人是否应当列为被执行人并同其他被执
    日期:2022-01-17 点击:646次

    一个案件中多个被告,其中一人以物担保,那么在执行过程中这个物的担保人是否应当列为被执行人并同其他被执行人一样可以对其采取各类强制措施执行依据仅确定物的担保义务的义务人,其责任范围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该担保物处置执行完毕后,物的担保人不再承担其他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义务,也不能对该物的担保人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但该被执行人阻止妨碍对该担保物的执行行为的除外。因此,执行中对于该物的担保人仅限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担保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措施,不能扩大对物的担保人的财产责任范围。

  • 被执行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期限未到期,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是否应当准许?对于股
    日期:2022-01-17 点击:114次

    被执行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期限未到期,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是否应当准许?对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应如何处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实践中应当通过公开听证程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 被执行企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嫌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应如何应对此种情况
    日期:2022-01-17 点击:718次

    被执行企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嫌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应如何应对此种情况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故意规避执行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1)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禁止被执行人在审判执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2)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3)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决定罚款或者建议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4)原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股东、发起人、董事的,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5)原法定代表人仍为该被执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或有关消费措施;(6)原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依法追究原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

  • 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并以被执行企业的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认为
    日期:2022-01-17 点击:244次

    申请执行人提交初步的证据证明,并以被执行企业的股东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但认为充分证据已为股东所控制,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追加变更执行主体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追加申请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已被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再次申请追
    日期:2022-01-17 点击:864次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已被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再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第3款: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已公告通知债务人),但双方均未申请变更受
    日期:2022-01-17 点击:311次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已公告通知债务人),但双方均未申请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原执行案件是否应当继续执行,该第三人在债权受让后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能否向原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申请执行人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是依申请的行为,执行机构不应依职权介入。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将正在执行中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后,执行法院在未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下,原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不发生改变,合同双方均未在原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原权利人始终是申请执行人,并不影响案件继续执行,也不发生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法律效果,不属于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法定事由。如果原案件尚未执行结案仍在执行过程中,受让债权的第三人在债权受让后超出原案件申请执行时效另行提出执行申请,仍属于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变更申请。

  •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能否支持,如该执行案件已经终结并
    日期:2022-01-17 点击:455次

    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能否支持,如该执行案件已经终结并超过两年,能否恢复执行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可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至于已经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的问题,要看终结执行的原因而定,如果是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注:现为《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原因终结执行的,应不予受理。但是终结执行后超过两年申请执行的,应当不予受理。

  • 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变更裁定的,是否可以排除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日期:2022-01-17 点击:385次

    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变更裁定的,是否可以排除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执行实践中,为提高执行效率,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发生转让,不一定要债权人负责通知,可以由执行法院在执行中一并通知。如果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债权转让事宜的,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后通过该院向债务人送达裁定书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仅以其未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日期:2022-01-17 点击:838次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执行标的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单独提起确权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程序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事由而终结,案外人未撤回起诉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是按原判决执行还是和解协议执行
    日期:2022-01-13 点击:529次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是按原判决执行还是和解协议执行执行和解协议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和解契约”,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低于原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按原生效判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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