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离婚调解书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能否强制执行孩子并非本案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丙在本案中的地位仅仅是案外人,即使其父母做出了赠与房产的合意,其仍不具备成为申请执行人的资格。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父母双方虽做出了将房产赠与孩子的合意(可视为要约),但该行为因未受到孩子是否接受赠与的承诺而尚未成立合同,也因此不具备可执行性。
购房人仅提供发票、收据能否认定已经实际付款并排除强制执行
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工作指引为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 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 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 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执行实际上,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存在很大差别,只拥有一套住房并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哪怕拥有两套房屋,其中一套也有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法院通常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因此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首先应当区分唯一住房和“生活所必需住房”。
失信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怎么办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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