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企业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已被裁定驳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再次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第3款: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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