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商诉讼律师网内容包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具体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触电事故损害赔偿、学生伤害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工程承包纠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等近百余种损害赔偿类别的民商诉讼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在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由此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关于抚养、监护、探望的司法观点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的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离异而免除,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一文说清“低俗婚闹”涉及的法律问题近年来,各地频发低俗婚闹的现象,如低俗游戏、新郎被戴绿帽、新郎被扒光游街、被用棍棒追打、被绑树上点鞭炮、砸鸡蛋、伴娘被揩油等,不断的冲击着人们的三观,低俗婚闹的行为不仅是道德底线的缺失,更是对法律的漠视。
末位淘汰制度的合法性反思与出路从法律条文解释、雇主合理期望空间、主观因素三个角度解读不能胜任具体之内涵,厘清末位淘汰与不能胜任的关系,确定在末位淘汰制度下,雇主适用《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的情形。企业将末位淘汰写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对其进行合法性分析。末位淘汰制度应该适用“三分结构”——分行业、分层次、分方式的形式,以缓解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解决目前该制度存在的问题。
婚姻撤销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我见从道德伦理角度出发,不论未成年子女是否是合法有效婚姻的产物,其抚养问题都要进行解决。与其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决定权交给法院,不如直接由孩子的父母决定,一方面对孩子今后的成长生活更有利,影响更小——可以避免法院裁判决定对孩子心理造成影响;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息讼的历史习惯,与中国传统社会风俗及思想相契合。
侵权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金某受雇于周某从事涂料粉刷工作而受伤,其行为是周某个人行为,是周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理应由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的配偶秦某既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已打赏的款项不应予以追回。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对互联网的相关情况对未成年人进行风险教育,培养、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文明、和谐的互联网价值观,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而在上述案例中,家长自身没有尽到看管照顾、正确引导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通过父母手机充值、打赏,该不利后果是家长自身过错和未成年人不当行为导致的,应当由家长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当予以追回。
擅自转走女友微信上的资金如何定性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盗窃罪和侵占罪主观上均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客观上都是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但侵占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体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李某和王某虽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此种关系并不形成婚姻法中因缔结婚姻关系而形成共同财产的状态,也并不能表明李某将个人财产交由王某保管,王某占有的也并非李某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故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其注重行为过程。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其注重行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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