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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日期:2022-12-3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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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赵颖,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8年8月28日下午,因盱眙某珠宝店室内需要拆除原装修,该店经理叶某峰通过朋友介绍,联系被告韩某兵到现场进行施工,约定前期拆除费用为8000元,之后又约定按照实际面积测算后期砌墙费用和粉墙费用。因施工需要,韩某兵遂通知李某、王某柱、王某军等人一起来施工。2018年8月29日上午8时左右,原告在经过盱眙某珠宝店的时候遇李某永,遂停留在盱眙某珠宝店门前与李某永交谈。此时,被告韩某兵等人正在店中进行施工,韩某兵正用电镐拆除地面旧瓷砖,飞溅的瓷砖碎片砸伤了原告的右眼。共同施工人王某军带原告前往盱眙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支付原告的检查费一百余元。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盱眙某珠宝店和韩某兵赔偿损失。

一、两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理由:1.从劳务的技术含量分析,韩某兵及工友从事的主要是砸墙、砸砖、挑运等没有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2.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分析,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对工作地点与时间没有特殊要求,只要承揽人定期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给定作人即可。本案中,韩某兵及工友每日早出晚归在盱眙某珠宝店内提供劳务,虽然工具是由被告韩某兵等人自己提供,但是工作地点是盱眙某珠宝店内安排的,工作内容也是按照盱眙某珠宝店内的指示和安排进行,盱眙某珠宝店内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也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监工、催促,韩某兵的工作是在雇主的支配和控制之下进行的。3.从交付的劳动成果分析,加工承揽关系中需要承揽人通过技术劳动加工制作最后形成一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然本案中,韩某兵及其他工人提供的劳务无法形成所谓的成果,只是砸墙、拆除、砌墙让屋子回到原始状态,以便于盱眙某珠宝店下一步的装修设计。

二、两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

雇佣法律关系一般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其注重行为过程。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其注重行为结果。

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

(1)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的标的注重雇员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的标的着重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侧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侧重于通过劳动完成的劳动成果。

(3)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照雇主的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承揽属于交付劳动成果型的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

(4)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以自己的技能亲自履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5)雇佣关系系雇主提供劳动工具及技术指导;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自行提供劳动工具及技术指导,承揽人具备完成工作的劳动工具及丰富的专业技术。

本案中,被告盱眙某珠宝店与被告韩某兵之间系承揽关系,理由如下:1.被告韩某兵与被告盱眙某珠宝店不具有人身依附性,被告韩某兵自己召集他人参与盱眙某珠宝店拆除及砌墙工作施工,找谁、找几个人,均由韩某兵等人自行商量;2.被告韩某兵等人是以自己的技能相对独立完成拆旧、砌墙等工作任务,与被告盱眙某珠宝店约定的是交付工作成果,费用的结算也是按照拆除任务计算总费用,按照面积计算砌墙费用,而不是按照人数和天数支付工资;3.涉案施工过程中,被告韩某兵等人自带电镐等劳动工具,且材料款、垃圾费等也均由其自行结算,如是雇佣关系,该费用应由雇主盱眙某珠宝店直接支付给他人。综上,被告韩某兵与盱眙某珠宝店之间是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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