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网事实婚姻栏目: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婚姻效力,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新婚姻法还有无事实婚姻的存在,冒名登记结婚15年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及其处理等。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
同居并生育小孩是否算“事实婚姻”
审判实践中对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与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最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新婚姻法还有无事实婚姻的存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应当修改为:“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样,既能体现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保持与国家法律的一致,也具有很好的现实的可操作性。
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必须是男女双方异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能成立婚姻,只能是同居,这是由婚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不排除一些男女,开始是同性同居,后来做了变手术就成了异性而缔结婚姻。但《参考消息》在“市长颁发证书,总统建议禁止”一文中报道“在2003年11月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同性结婚违反了该州法律,使得该州必须从2004年3月17日开始为申请结婚的同性恋伴侣颁发结婚证。2004年2月初美国旧金山市市长曾为一对同性恋者颁发了结婚证。”
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本案不能以《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因为本案原告起诉是在婚姻法修订以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三条“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
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浅谈事实婚姻及其处理处理事实婚姻,应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理,应完全等同于经过合法登记的婚姻之处理。如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但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冒名登记结婚15年是事实婚姻还是非法同居 要看三个方面:自愿,到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王芳与陈龙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生活在一起,育有一子一女,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如果王芳与陈龙的这种情形出现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而又起诉离婚的话,除两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之外,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首先确认原告袁红和被告张志国构成事实婚姻。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婚罪的规定,宣布被告张志国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第三人沈某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同时,宣告被告张志国与第三人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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